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田幸艷 劉紀君
附件一: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 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 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二)聲請人97年1月起迄7月之薪資所得證明。(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醫療費, 請詳列數額並提出相關醫療支出之證明文件。
(四)每月支出受扶養人李勝乙、李榮樺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 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六)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 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七)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二)聲請人應釋明自何時起開始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