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91號
TNDV,97,消債更,691,2008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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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34248 號給付票款事件、96年度執全字第3874號假扣押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二)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342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97年度執字第29300號清償借款事件就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華燦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但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債務人甲○○○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甲○○○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薪資收入及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 第34248號、96年度執全字第3874號、97年度執字第29300號 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結果,債權人正對其薪資收入實施強制執 行,且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 封完畢,現正進行鑑價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 ,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 ,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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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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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 │和成 │ │956 │建│63.04 │全部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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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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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臺南市安南區和│2層、 │一層:31.98 │ │全部│
│ │ │成段956地號 │加強磚│二層:31.98 │ │ │
│ │ │--------------│造、住│夾層:10.92 │ │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家用 │合計:74.88 │ │ │
│ │ │和路一段52巷87│ │ │ │ │
│ │ │號 │ │ │ │ │
│ ├──┼───────┴───┴───────────┴─────┴──┤
│ │備考│未含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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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