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462號
TNDV,97,司拍,462,200807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8日 起至144年7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4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980,000元,借 款期限至144年8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相對人自97年2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48,416 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 、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單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縣│麻豆鎮 │謝厝寮│1124-7│建│ 67 │全部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14│台南縣麻豆鎮│台南縣麻│2層樓房 │35│46│10│91│平│加強│4.│平│全部│
│ │3 │謝安里謝厝寮│豆鎮謝厝│加強磚造│.2│.0│ │.3│方│磚造│78│方│ │
│ │ │12之5號 │寮段1124│ │8 │2 │ │0 │公│ │ │公│ │
│ │ │ │-7地號 │ │ │ │ │ │尺│ │ │尺│ │
└──┴─┴──────┴────┴────┴─┴─┴─┴─┴─┴──┴─┴─┴──┘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