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9454號
債 權 人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群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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