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庚○○被 告 蔡麗芬原名蔡麗春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甲○○ 乙○○○ 壬○○○ 丙○○ 辛○○ 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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