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077號
TNDV,96,訴,1077,20080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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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F區分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8
      甲○○
            2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及主委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6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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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