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597號
TNDM,97,訴,597,2008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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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 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按所謂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 之強制處分,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羈押之目的,乃為 使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進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 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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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