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390號
TNDM,97,聲,1390,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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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憲榮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執聲字第1003),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憲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林憲榮因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憲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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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