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892號
TNDM,97,易,892,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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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瑞堯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7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輸入私菸;乙○○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有多次懲治走私條例前科,其中一次懲治走私條例 罪,經法院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後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刑之執行完畢, 現另因懲治走私條例罪經通緝中,猶不知悔改,竟與甲○○ 及綽號「阿南」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輸入私菸犯 意聯絡,由乙○○出面與甲○○於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九時三 十五分許,使甲○○駕駛澎湖籍「福光號」娛樂船,佯以釣 魚目的出海,自澎湖縣赤崁漁港安檢站經119.45即姑 婆嶼外六十浬公海處,向乙艘不詳船名之貨輪,接駁未稅私 菸一批(水長樂牌136箱46條、ARCADIA牌115箱)後,再由 甲○○負責駕駛船隻,乙○○則負責看顧私菸,以免浪大私 菸掉落水中,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行駛至臺南縣曾文溪口 外海北邊0.1公里處,欲交給前來接駁之「阿南」時,為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查獲,扣得私菸水 長樂牌136箱46條、ARC ADIA牌115箱(總計12萬5千970包) 。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認罪,被告甲○○並陳 稱當時出海等候時,即與被告乙○○知悉是要等待船舶交付 私煙,被告乙○○當然就此有犯罪之故意,並有行為之分擔 ,復有檢查紀錄表、查獲地位置圖、抽驗菸酒收據、搜索扣 押筆錄及現場蒐證照片十一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甲○○自 白與事實相符,且被告乙○○確有輸入私菸之事實。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



條第四項之輸入私菸罪嫌。被告二人與綽號「阿南」間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 ○曾因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法院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九 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份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曾有多次懲戒走私條 例前科,被告甲○○早年曾有妨害公務前科,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憑,及其等觸犯本罪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為致使國家菸酒政策產生管制漏洞,進 而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且被告乙○○否認犯罪,拒不到庭 ,而被告甲○○則坦承犯罪,並斟酌被告二人犯罪參與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物品為查獲私菸, 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沒收。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 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 理由不到庭,爰依前開規定,逕為判決,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私菸名稱│數 量│




├──┼────┼─────────┤
│ 一 │水長樂 │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包│
├──┼────┼─────────┤
│ 二 │ARCADIA │伍萬柒仟伍佰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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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