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竟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
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緩刑期間漏未諭知保護管束,茲更正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於「理由欄」第五項據上論斷應適用之法律,增列「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與理由欄第五項應適 用之法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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