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43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甲○○、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雋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戊○○、甲○○ 、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有溢收訴訟費用新台幣 163,712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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