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723號
TPDV,97,重訴,723,200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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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 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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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