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011號
TPDV,97,訴,5011,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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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11號
原   告 添達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萬
     2364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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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達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