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11號
原 告 添達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萬
2364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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