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27號
原 告 甲○○
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北宸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主事務所所在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 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如 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北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北宸公司) 履行契約,惟未記載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且未陳報該公 司最新主事務所所在地,依首揭法條規定,起訴程序顯然不 合,爰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北宸公司最新事務所所在地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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