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701號
TPDV,97,訴,4701,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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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歐瑪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瑪斯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甲○○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駿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
     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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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瑪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