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1091號
TCDM,106,中簡,109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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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龍輝
      陳啓振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9107號、第9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龍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啓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林龍輝陳啓振分別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1.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陳啟振」均更正為「陳啓振」。 2.第5列補充「並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供賭客賭金匯入及贏取彩金匯出之使用。」
3.第18列至第20列所載「林龍輝並於105年10月5日向該賭 博網站客服人員要求匯入所贏彩金新臺幣(下同)7萬 元至前揭其所有之銀行帳戶內」,應更正「該賭博網站 於105年10月6日將林隆輝贏取彩金新臺幣(下同)7萬 元匯入其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㈡證據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81號判決 (被告許富凱犯聚眾賭博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
二、核被告林龍輝陳啓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賭博罪。
三、爰審酌被告林龍輝前於88年間、陳啓振於106年間,各有賭 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2人明知於賭博網站並非合法設 立、經營之行為,卻參與簽賭博弈,影響社會勤勞善良風氣 ,並非妥當;並徵以被告2人簽賭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平和及時間久暫,被告林龍輝現職為服務業、受有國中畢業 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1996號卷[下稱第1996號偵卷]第18頁之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告陳啓振從事保全業、受



有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0號卷[下稱第2000號偵卷] 第18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暨考量其等簽賭 期間久暫,及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各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龍輝 供承其只有1次簽賭贏得約7萬元等語(見偵1996卷第352頁 反面),且觀之被告簽賭使用彰化銀行帳戶帳簿明細表於10 5年10月6日,確自該簽賭網站之負責人許富凱供作簽賭帳戶 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70000元 乙情(見偵1996卷第23頁)。被告陳啓振簽賭部分,依卷附 新光商業銀行之交易明細表所示(第2000號偵卷第23頁), 由該簽賭網站之負責人許富凱做簽賭帳戶使用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至被告陳啓振所用新光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簽賭彩金有3筆,各1000元、20 00元、3000元,共6000元,應為被告陳啓振之犯罪所得,但 均未扣案。準此,被告林龍輝陳啓振之犯罪所得各70000 元、6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均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107號
106年度偵字第9108號
被 告 林龍輝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0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陳啟振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龍輝陳啟振均明知許富凱(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996、1997、19 9 8 、1999、2000、4192、4193、5837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經營之運動比賽及今彩539 等賭博項目之「168 娛樂城 」網站(htttp:/www .168six .com ),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 注之網路賭博之用,竟各自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㈠、林龍輝自民國105 年10月初某日起,由其友人協助,透過其 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至網際網路連線, 復連線至性質上屬公共場所之上開網路賭博網站,申請加入 該網站會員並取得帳號、密碼,並提供其使用之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為贏錢時匯入彩金之用,再輸入前揭帳號、密碼 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與該賭博網站對賭。林龍輝之賭 博方式係點選上開賭博網站之「今彩539 彩球類」,並下注 「2 星」、「3 星」、「4 星」之賭局,簽選下注號碼,並 依據當日臺灣彩券開獎號碼以兌獎,林龍輝若對中2 星可贏 得新臺幣(下同)5300元彩金,若對中3 星可贏得5 萬7000 元彩金,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168 娛樂城所有。林龍 輝並於105 年10月5 日向該賭博網站客服人員要求匯入所贏 彩金7萬 元至前揭其所有之銀行帳戶內。
㈡、陳啟振自105 年9 月1 日起至10月31日止,透過用其所申辦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至網際網路連線,復連線 至性質上屬公共場所之上開網路賭博網站,申請加入該網站



會員並取得帳號、密碼,並提供其弟陳啟浤(無積極證據證 明知情)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光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為贏錢時匯入彩金之用 ,再輸入前揭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與該賭 博網站對賭。陳啟振之賭博方式係點選上開賭博網站之「今 彩539 彩球類」,並下注「2 星」、「3 星」、「4 星」之 賭局,簽選下注號碼,並依據當日臺灣彩券開獎號碼以兌獎 ,陳啟振若對中2 星可贏得5300元彩金,若對中3 星可贏得 5 萬7000元彩金。陳啟振並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 NE 與該 賭博網站客服人員要求匯入彩金至前揭其所有之銀行帳戶內 ;若陳啟振輸掉該賭局,其所下注之賭金,則自該賭博網站 之帳戶內予以扣除。
㈢、案經警方於105 年12月1 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許富凱、陳美燕等人居處搜索,查獲該賭博網站,循線 查得林龍輝陳啟振曾在該網站賭博,並通知其等到案說明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龍輝陳啟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另案被告許富凱、陳美燕之警詢之證述在卷 可參,復有另案被告許富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被告林龍輝之彰化商業銀行、被告陳啟振之弟陳 啟浤之新光商業銀行等各該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另案被告許富凱記載出入金額之帳本、警方查獲168 娛樂城 賭博網站相關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 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 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 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賭博財物。是以 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 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 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14 號判決參照) 。是核被告林龍輝陳啟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2 人分別 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施下注賭博行為,係基於同一賭 博目的而為之數個舉動,時間接近,手段相同,侵害法益同 一,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均請以接續犯評價以一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幸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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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