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商業處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
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
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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