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04號
TPDV,97,補,704,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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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乙○○
      甲○○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業太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55萬5,2
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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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