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796號
TPDV,97,聲,2796,2008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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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相 對 人 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歷審案 號:本院94年度仲訴字第11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 368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 ㈠字第135號、97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其第一、二審及發回 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7,248元
第二審裁判費 505,872元
第三審裁判費 505,872元
合 計 1,349,1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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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