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705號
TPDV,97,聲,2705,200807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益盛律師
相 對 人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 第8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8萬5150元
合  計       8萬51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