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勞 訴字第138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5,452元(聲請人支付)
第二審裁判費 53,178元(相對人支付,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判決主文第二項
命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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