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天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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