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乙○○
戊○○
前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丙○○
樓
丁○○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甲○○之孫輩,應提出
第一順序而親等在前之繼承人王伯均(即子輩)已向本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