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6154號
TPDV,97,票,26154,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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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6154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乙 ○、甲○○、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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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