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7年度,7號
TPDV,97,破,7,200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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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
      游開雄律師
相 對 人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 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 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 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57條、第1 條第2 項、第61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從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務, 對外招收會員,預先向會員收取不等之預付費用後,提供一 段時間休閒體育場館使用之服務,聲請人加入成為會員後, 相對人尚能依約提供服務,豈料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0日 之後,即無法依約提供相關服務,並公開宣布停業,聲請人 屢經前往催索均無結果,依報章雜誌之報導,相對人所有之 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登記,此外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積欠 債務涉及之會員人數至少達26萬人,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數億元以上,相對人無力履行債務,迄未提出具體可行之清 償方案,而相對人目前持有之資產,最有價值者乃其公司名 稱、商標等無體財產權,相對人又表示將尋找承接者承接部 分會館業務,但處分後之金額又不願說明如何償還予債權人 ,恐有隱匿資產或是就資產部分不公平均分給債權人之情事 ,實有進入破產程序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必要。綜上,相對人 確實已無清償能力,且其處理資產未見公平合理,恐傷害多 數債權人之權益,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三、經查:
㈠、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證明為亞歷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之 運動入會申請書1 份,其債權金額為10萬元,而本院依職權 查詢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依製表日 期為97年2 月22日資料所示,相對人現有之財產,計有95年 度之利息及其他所得資料共計25筆,給付總額合計8,732,47 7 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土地、汽車及投資共13筆, 財產總額為405,610,575 元,本院復依職權函查相對人欠稅



之情形,依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基隆關稅局、臺中關稅局、 高雄關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函覆本院均稱:並 無欠繳稅款情事,此有前開局處函文共五紙附卷可稽,再臺 北市監理處亦函覆本院稱:相對人名下之車輛並無欠稅或罰 緩未繳之情形,亦有函文一紙在卷,另本院函請相對人陳報 其財產相關資料,據其97年3 月17日陳報狀所述:伊自96年 12月停止營業以來,人力資源窘迫,尚須時日備齊相關資料 ,又因勞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作業尚未完結,未能於現時結 算代位向聲明人請求支付墊款數額,需待勞工保險局結算正 確墊款數額並通知後再行陳報等語,故本院依職權函查勞工 保險局,據該局函覆稱:「……三、查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 司積欠員工96年9 月14日至12月14日薪資,前經臺臺北市政 府認定自96年12月15日事實歇業,該公司員工911 人持憑該 歇業證明向本局申請墊償所積欠之工資,因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28條規定,已准予墊償909 人積欠薪資,墊償金額共計4, 876 萬9,843 元整,業已轉帳至各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 構帳戶在案,並取得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惟至今該公 司並未償還本局上開代墊款項。四、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應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97年4 月7 日止,計5,080 元尚未繳納。」此有勞工保險局96年4 月9 日保墊償字第09 760002370 號函文內容在卷可按,此外,相對人及聲請人均 未提出任何資料供本院審酌,而依上述本院所得資料,相對 人之資產既顯然高於相對人所負債務,相對人並無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
㈡、至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積欠會員之債務高達數億元以上,相 對人無力履行債務,而相對人目前持有之資產,最有價值者 乃其公司名稱、商標等無體財產權,相對人又表示將尋找承 接者承接部分會館業務,恐有隱匿資產或是就資產部分不公 平均分給債權人之情事,實有進入破產程序分配予各債權人 之必要云云。惟相對人自96年12月宣布停業,迄今未聽聞有 人接手經營,聲請人也未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且相對人因停 止營業無法對已入會之會員提供服務,復未提出如何解決其 債務以恢復營業之方法,是相對人之商譽是否具有財產價值 並無法證明,聲請人稱其公司尚有價值數億元之商譽,即難 採信,復參以近年間我國企業因受世界性金融風暴侵襲致國 內景氣低迷,相對人因此深受影響,本院認相對人如僅係一 時財務調度困難,自難遽認相對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核與首揭規定宣告破產之要件未合,聲請人徒以相對人停 止會員服務及坊間雜誌之片面敘述為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之 唯一論據,自嫌疏漏,況依聲請人前揭陳述,相對人積欠債



務之對象不下幾十萬人,積欠債務之數額高達數億元,而本 件聲請人10萬元債權與之相較,僅為其萬分之1 ,然相對人 之多數債權人猶未對之聲請宣告破產,但聲請人就其上開債 權未先依一般民事或強制執行程序以求償,逕自聲請宣告相 對人破產,對於尚與相對人進行協調及有和解之望之其他債 權人而言,甚為不平。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池東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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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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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別 │ 財產內容 │ 財產現值金額 │
│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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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1 │ 6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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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2 │ 2,20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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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3 │ 1,09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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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 │臺中市○○區○○里○○路○段311號地下1樓之5 │ 8,34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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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屋 │臺北市○○區○○里市○○道○段102號地下二層 │ 17,1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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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181巷40弄9號地下 │ 127,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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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 │臺北市○○區○○里市○○道○段100、102號房屋地 │ 4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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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段181巷40弄9號地下 │ 12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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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號 │ 5,401,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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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 │臺北市○○區○○段六小段0000-0000號 │ 27,97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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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汽車 │廠牌:FORD。車牌號碼:37A-3877。汽缸容量: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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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資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12,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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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投資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3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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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