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1756號
TPDV,97,消債核,1756,200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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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號十樓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市○○街七七號五樓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五號及一一七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市○○街五號九樓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五號二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丁○○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 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 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 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 復為同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因信用貸款、現金卡、信 用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 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九十 七年七月十五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 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務 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為證 ,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九十七年七月 十五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 ,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惠敏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定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 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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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