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 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 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聲請是否有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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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補正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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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經營甲○○小吃店及廣味小吃店之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及淨│
│ │收入為何?並應提出聲請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銷│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表明營業、收入情形及計算方│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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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註明該債務│
│ │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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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
│ │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
│ │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
│ │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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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聲請前2 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及證│
│ │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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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2 年內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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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繳納房屋租金之收據影本或匯款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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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說明設於同一戶籍之劉玲均、劉學安就家計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並│
│ │提出渠等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 │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各月之薪資單或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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