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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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6月之收入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書、薪資帳 戶存摺完整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樊台生及同居親屬樊國欣、樊子豪95、96年度 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 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顏清塗、顏周梅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 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 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五、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每月須償還各債權銀行之金額(含本金、 利息、違約金),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八、向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申請函之附件- 債權人清冊。
九、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 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景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