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61號
TPDV,97,消債更,461,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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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完整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郭枝旺、張秀卿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 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戶籍謄本。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六、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協議書。
七、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 法清償之原因。
八、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
十一、聲請人罹病就醫因此領取之各項保險傷病給付之金額。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 何能自95年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新臺幣10,520元之協商 款項至今;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 、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 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代理聲請更生之委任狀(原更生聲請狀內所附者係代理聲 請保全處分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于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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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