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458號
TPDV,97,消債更,458,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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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附表:
一、聲請人之配偶林昇翔及長子林泰儀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 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
二、聲請人之長子林泰儀有無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若有,其金 額及給付方式。
三、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 法清償之原因。
四、聲請人所投資之蓓依國際有限公司鎰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已經停業或歇業之證明文件,並陳報現所持有股份之剩餘價 值。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應列出實際支出之 項目)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95年協商 成立時起,按期繳納每月新臺幣23,829元之協商款項;若有



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 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 證明)。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之眼疾是否已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所定之身心障 礙標準,有無請領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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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蓓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