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93號
TPDV,97,消債更,393,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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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22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附表:
(一) 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二)說明「檸檬辣椒泰式主題餐廳」何時開始營業?並提出 營業後各期之401申報書 (96年7~97年4月勿庸再提出) 、所有營業地點、每月收入、支出明細及盈虧情形。 (三)提出配偶95、96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 有收入狀況。
(四)提出任職處提供之宿舍地址。
(五) 說明積欠之卡債款項用途。
(六) 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敘明)。 (七) 說明本人與王書泰合夥事業資本額100萬元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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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