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84號
TPDV,97,消債更,384,2008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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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珮甄(原名朱惠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子女仇○○仇○○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6月之收入 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 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二、說明與配偶仇繼祖於87年9月30日離婚後,至今仍共同居住 之原因。
三、向債權人朱晃徹借款之時間、金額及交付款項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交付,應提出匯款資料;若為現金交付,應提出現 金使用流向說明。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交付,應 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交付,應說 明係自何一帳戶內領取,並提出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六、現居住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七、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八、聲請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 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 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麗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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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