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郭美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附表:
(一) 無擔保債權、有擔保債權、2年內收入、2年內必要支出 。
(二)提出96年度各類所得清單並說明97年1~6月收入狀況及 提出證明資料。
(三)提出「迦南美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卡、5年內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登記資料,如解散未逾五年,並提出5年內公 司營業稅申報資料;「利百加商行」登記資料,及5年 內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重新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95.7.1~97.6.30)之各 項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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