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87號
TPDV,97,消債更,187,2008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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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闕佳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除有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此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即明。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因妹妹創業開餐 廳、母親無力負擔互助會會款、家中四年內依序有長輩過世 需支付喪葬費用而陸續借用其個人信用貸款額度借款使用而 負債,而積欠總共新臺幣(下同)1,591,489元之債務無法 清償,無奈與協商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同 意協商還款金額1,645,878元,嗣後因薪資收入無力負擔協 商金額及生活所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財產狀 況說明書、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卡、債權人清冊、各項收據、會單 、房屋租賃契約書云云。惟查:債務人所提更生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曾與協商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且 嗣後無法償還協商金額;另債務人有陳報受扶養人一人即闕 林冬鳳,其依法應扶養之費用共10,000元,及其尚欠互助會 款共3,199,437元,本院為明瞭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銀行 協商還款條件、債務人還款狀況、未能如期清償原因,及債 務人之扶養費用負擔幾何、所列互助會款係否其債務、互助 會名單上所列之名冊劉重義等13人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 等情,經以裁定命其10日內補提成立協商證明文件(如協議 書暨其還款計畫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未能如期清償原 因、債務人之受扶養人闕林冬鳳所有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 本,及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並應釋明其 所尚欠3,199,437元之互助會款性質,其所提出互助會名單 上所列之名冊等人是否為債權人,暨詳細列明該名冊之全部 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 生原因、有無擔保等事項並附證明文件到院,有本院民國97 年6月2日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裁定在卷足憑,聲請人 迄今未為補正,即難認其不能行協商條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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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