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華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
字第8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零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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