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34號
原 告 聯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丙○○
丁○○原名蔡文彬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丙○○、丁○○、乙○○之住所地分別設在桃園縣 中壢市○○路○段60巷37弄6號、桃園縣大園鄉○○路544之1號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2巷7之2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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