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耀晨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