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7年度,514號
TPDV,97,全聲,514,200807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
  相 對 人 丙○○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343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 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 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 年度裁全字第13437號准予假扣 押後,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現於本院民事庭以96年度消字 第13號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 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 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