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福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未載明遺失票據之所有票號、發票人、發票日 及發票金額,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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