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3187號
TPDV,97,促,23187,2008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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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丙○○○、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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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