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丙○○○、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信鈺國際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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