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2689號
TPDV,97,促,22689,200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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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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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