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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