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2602號
TPDV,97,促,22602,200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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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旺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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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