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及利息起算
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
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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