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1541號
TPDV,97,促,21541,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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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及利息起算
  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
  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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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