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1038號
TPDV,97,促,21038,200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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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譯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德川即眾聲日報社係獨資或合夥、
  並提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
  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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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