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0452號
TPDV,97,促,20452,2008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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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木森即台灣人生活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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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