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0451號
TPDV,97,促,20451,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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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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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