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4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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