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283號
TPDV,97,促,17283,2008071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旺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富利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 補正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