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抗 告 人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抗告狀未表明法定代理人,其抗告不合程式者,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定期命補正。
二、又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
106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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