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6年度,160號
TPDV,96,破,160,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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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甲○○即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 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 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 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 年10月7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嗣據經濟部以94年10月27日 經授商字第0940121532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旋進行清算程 序。茲因相對人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3 億2,351萬4,577元,而相對人之預估變現資產僅7,623萬7,2 90元,是相對人之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其負債,爰依法聲請准 為破產之宣告等語,並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財產尚有短期投資、留抵稅額、應 收股利、長期股權投資及土地1筆,預估該等財產可變現價 值合計約7,623萬7,29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在卷足參,堪信為真實。次查,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清冊,其 債權人計有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等21人, 亦有各該債權人銀行函覆本院陳報債權額資料可佐,故聲請 人陳稱債權人計有多人,且債權總金額達13億2,351萬4,577 元,尚堪採信。綜上,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等情,應堪認定。從而,相對人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 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以組成破產 財團,支應破產程序費用,並有剩餘供債權人平均分配,堪 認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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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