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丁○○
癸○○
樓
丑○○
戊○○
樓
乙○○
子○○
己○○
1
庚○○
辛○○
壬○○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
度消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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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 │姓 名│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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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537,996元 │8,760元 │
├──┼───┼───────┼──────────┤
│2 │丁○○│476,000元 │7,770元 │
├──┼───┼───────┼──────────┤
│3 │癸○○│373,888元 │6,120元 │
├──┼───┼───────┼──────────┤
│4 │丑○○│471,680元 │7,770元 │
├──┼───┼───────┼──────────┤
│5 │戊○○│618,404元 │10,080元 │
├──┼───┼───────┼──────────┤
│6 │乙○○│531,782元 │8,760元 │
├──┼───┼───────┼──────────┤
│7 │子○○│483,520元 │7,935元 │
├──┼───┼───────┼──────────┤
│8 │己○○│407,100元 │6,615元 │
├──┼───┼───────┼──────────┤
│9 │庚○○│501,266元 │8,265元 │
├──┼───┼───────┼──────────┤
│ │辛○○│475,400元 │7,770元 │
├──┼───┼───────┼──────────┤
│ │壬○○│505,880元 │8,2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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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585,888元 │9,5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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