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96年度,16號
TPDV,96,消,16,2008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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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丁○○
      癸○○
            樓
      丑○○
      戊○○
            樓
      乙○○
      子○○
      己○○
            1
      庚○○
      辛○○
      壬○○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
度消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
│  │姓 名│ (新臺幣)  │          │
├──┼───┼───────┼──────────┤
│1 │甲○○│537,996元   │8,760元       │
├──┼───┼───────┼──────────┤
│2 │丁○○│476,000元   │7,770元       │
├──┼───┼───────┼──────────┤
│3 │癸○○│373,888元   │6,120元       │
├──┼───┼───────┼──────────┤
│4 │丑○○│471,680元   │7,770元       │
├──┼───┼───────┼──────────┤
│5 │戊○○│618,404元   │10,080元      │
├──┼───┼───────┼──────────┤
│6 │乙○○│531,782元   │8,760元       │
├──┼───┼───────┼──────────┤
│7 │子○○│483,520元   │7,935元       │
├──┼───┼───────┼──────────┤
│8 │己○○│407,100元   │6,615元       │
├──┼───┼───────┼──────────┤
│9 │庚○○│501,266元   │8,265元       │
├──┼───┼───────┼──────────┤
│ │辛○○│475,400元   │7,770元       │
├──┼───┼───────┼──────────┤
│ │壬○○│505,880元   │8,265元       │
├──┼───┼───────┼──────────┤
│ │丙○○│585,888元   │9,58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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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